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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三化”/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6:09  浏览:9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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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要着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三化”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
正规化建设,主要是指明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的关系。在基层法院,有人把承办法官比作办案个体户。比喻是不恰当的,但不是无来由的,某种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法官与其他人员间粗疏的工作关系。案件从分到承办法官那里起到结案,几乎成了法官个人的私事。乃至出现当案件当事人上访告状、无理取闹的情性时,有人会对承办法官说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责备之语,让承办法官无言以对:这是我个人的孩子吗?
多年来,无论社会各界,还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在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方面作了极大努力。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无论是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制度改革,还是河南法院系统试点推行的新型合议制度改革,尽管大家都肯定这一建立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做法在大方向上是对的,但能否推广,又能够走多远,没有人能够做出肯定的回答。同时,这些改革设计的模式虽然很好,也确实在弱化行政色彩,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提高审判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究竟运行状况、实效如何,也未必如当初确立的目标那样令人满意。
制度设计之外,由于中国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公务员等级制的管理模式,论资排辈的惯性心里,或许在影响制度落实上,有着比执行制度本身更加无比强劲,却又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力量阻碍着法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说的直白些,在当前,无论法院自身环境,还是社会大环境,无论法官本身,还是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都习惯听命于院庭长的召唤。审判长?主审法官?你算是哪盘菜?何况,改革中的院庭长与审判长也好、主审法官也好,合议庭成员之间也好,权责利的博弈既不是一句话能概括,更不是仅凭一项制度就能解决。
专业化建设,主要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应当说,“三化”之中,或许法院在这点做的最好,成效同样比较明显。从《法官法》规定任职资格,到统一的司法考试,再到法院系统统一的招考,成为一名法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门槛越来越高,无专业背景担任人民法官的时代可以说一去不复还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院长的任职,在实际操作中,好像反倒受到的约束不如对待普通法官那样严格,难免让人腹诽。
任职后的培训上,从各高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初任法官、法官晋级必须培训、考试来看,做的也是非常好的。但对待专业化的要求上,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包括中西部一些法院院长在内的人,鉴于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曾提出司法考试通过率太低,要降低门槛等等,对此不敢苟同。如果做法官还没有做泥瓦匠的难度大,真的是不敢想象案件会办成什么样子,所以还是坚持宁缺毋滥好。在培训方面,与专项性培训做的较好相比,长期性、规范化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完成任务的形式化培训较多,入脑入心的则较少。还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能力和水平并不仅仅限于理论知识的提高,之于一线法官,操作性应当更实用、更重要。
职业化建设,主要是推动完善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有关规定。曾经看到一篇文章,讲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分析的很有道理。其实,不单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整个法官群体的生存状况都不容乐观的。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曾说: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从这句话不难看出,法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保障严重到何种程度。这种状况,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一部分。而在法官们生活的现实中,法官因办案被辱骂、羞辱、嘲讽,乃至人身威胁,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能说是比比皆是,司空见惯绝不为过。是的,我们的法官没有域外法官那样专业化、精英化,相应的,也不该享有他们所获得的物质上的富足,人格上的尊崇,但基本的职业保障还是应当有的,尤其与其他部门的同级公务员相比。
对于实现“三化”,会议指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之于每位法官,确有必要在这三个方面,增强自身内涵,为实现“三化”作出自己的应有的努力。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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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退(免)税政策的顺利执行,经商财政部,现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和机构范围,明确如下:
  一、自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共有28个国家或机构(见附件1),向我国提供双边优惠贷款,其中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我国政府将上述优惠贷款,一并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管理。
  二、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管理比较特殊,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截止目前已核准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见附件2)予以明确。
  三、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
  附件:1.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和机构一览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106972.files/n9107065.jpg

  2.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106972.files/n9107066.jpg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7]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附: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
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登记情况。
第三条 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投资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颁发证书后第91至180日,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隔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时间在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中国投资协会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中国投资协会不向社会公布、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申请表》;
(四)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说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对上述(三)、(四)项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将按照第六条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寄送中国投资协会或者直接到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首次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中国投资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八条 需要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接受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在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应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再登记。
继续教育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变更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十条 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再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登记情况栏内加盖中国投资协会印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再登记;已经登记的,由中国投资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
(三)在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不宜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鼓励其下属单位,包括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事投资建设的咨询、监理等服务,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总承包、总代理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人员中优先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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