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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欧仕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3:27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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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性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法律特征,一直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行政不作为是必然违法还是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我们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关键。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研究行政不作为违法性法律特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若行政不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那么司法机关面临的是如何确定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的问题。再者,若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那么这种违法是当然违法还是宣告违法呢?另外,在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后,行政主体责任承担范围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措施问题又该如何确定呢?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违法性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特征。
  强调行政不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区分的标准是行政主体能否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如果没有做出任何动作则应该属于行政不作为。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又分为以下两类:(1)、法定免责的行政不作为,如由于发生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公务延迟;(2)、具有法定不作为权利的行政不作为,即法律上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意义进行了规定,既无外部表示行为,但同样发生法律效果。针对合法行政不作为的认定,笔者认为仅强调了行为外在表现形态上的消极性,不全面也不科学。法定免责的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不能行为,忽略了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的意志性特征,在此种情况下,面对不可抗力的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缺少自我控制与意识的能力,因此这种行政行为不应归属于行政不作为。第二种分类具有法定不作为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较典型的例子是主管机关逾期未通知游行负责人许可决定的行为,视为许可行为,即行政主体许可方式包括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根据以上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无合法与违法之分,违法性应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特征。但是,承认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法律特征,并不意味着肯定行政不作为等同于行政不作为违法,即行政不作为并非当然的违法,确定行政不作为违法仍需通过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确认。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证:

  第一、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任何法律行为都是一种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实质上是客观存在的外在法律现象,而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法律对行政不作为这种客观现象所给予的一种法律评价,所以行政不作为并非等同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第二、在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当中,宣告违法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式起着重要的作用。宣告违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确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已经成立而宣告它为一种违法行,采用这种救济方式的价值在于它是其他救济方式的前提与基础,对其他救济方式具有预决的意义,且是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的直接依据。如果行政不作为是当然违法,那么行政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必然是违法的,因而直接采取责令履行、责令赔偿等救济方式或直接追究不作为责任即可,无须在此之前宣告违法。那么在公安机关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救济当中,公安机关这种救助的义务已无履行的必要与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责令其履行则完全失去意义。因此这时只能宣告该行为违法,然后对其造成的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则责令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宣告违法是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及违法性的必要与关键性程序,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宣告的违法并非当然的违法。在行政不作为被宣告违法之前,其只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而无任何合法或违法的属性可言,即使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违法,也不能直接抵制该行政不作为并否认其效力,而只能通过法律宣告认定其违法。

  因此,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认定存在着法定的程序与要求,将行政不作为简单等同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正确区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我们准确把握行政不作为违法性法律特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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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市市容管理局 2007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长效管理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包括门前人行道。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主管全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进行日常管理。
  市政、规划、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贸、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相应设施和场所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相应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局确定责任人并予告知。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市容环卫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市容环卫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废弃物和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收运。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的安装和阳台封闭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由责任人自行清扫管理,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组织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接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将予以相应通报。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区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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