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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心态与其司法保护探讨/王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6:47:12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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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前途和未来,更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以及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青少年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到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大事,笔者试图从青少年的心理个性、结构特征、环境影响、网络空间、家庭因素、犯罪特性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并就 最大限度的预防减少少年犯罪,为他们提供积极的司法保护做以尝试性探讨。

沾河法院2003年以前,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仅为1件1人次,2004年至2007累计为5件,自2008年至今,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共计11件,超过历年未成人犯罪案件数的总和。并且表现出犯罪的人数多、手段恶、危害大,多被告、多罪名等特点。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讲,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的心理因素,即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其认识。情感和意识的活动规律,以及性格、气质、能力、需要、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完成时有关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含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还应包括犯罪行为人通过教育改造、达到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这些心理因素互相交织,互相作用。当现有社会结构不能控制日益增长的个人需要和欲望时,就会产生社会秩序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形下,青少年由于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明确的道德行为规范加以正确引导他们的社会活动,致使他们个别人在无所适从的环境中继而诱发犯罪行为。


现结合本院少年法庭几年来的工作实际,笔者主要从青少年的心理方面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


一、分析本院所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当今青少年犯罪表现出以下一些突出特征:


1、个别犯罪罪行严重,要案多,暴力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影响及危害性明显。青少年犯罪除了具有偶发性、盲目性等特点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部分青少年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面极其广泛。这主要与青少年经常沉迷于好不设防的充斥着色情、暴力、凶杀等不健康游的网络空间不能自拔有直接关系,以致于形成他们人格上的缺失。


2、青少年犯罪者比例较大的是文化素质明显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接受的文化教育少,许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从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他们所受文化教育的程度与犯罪的发生有着客观的关联性。例如[2007]沾刑初字第29号姜兆森、赵利、商某某抢劫学生100元案件,就是因为三个孩子的家庭均为离异家庭,监护人为了生活山上山下的奔波,缺乏对孩子的管教,从小就辍学,逐步养成了偷盗的恶习。还有一部分少年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他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在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下,形成了以个人为主、以自己为中心的本位怪圈,他们精神颓废,唯利是图,甚至为自己的私利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社会丑恶现象滋生,吸毒、赌博、贪污腐败、包二奶等丑恶行为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继而效仿之。这些已经蔓延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的污染了青少年一代脆弱的心灵 。上海徐某因无钱去网吧上网,而砍死祖母的案件;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刑初字第204号徐某等13名未成年人打死同寝李某案件;17岁陈某将与自家不和的13岁少年杀死,并勒索20万元案件都为我们家庭、社会、学校敲响了警钟。


  3、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青少年虽然具有体力充沛、好奇 心强等方面的优势,但作案手段、心理方面都存在不成熟的一面,往往需要结合一个团伙来寻求心理上的寄托。在这样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一人说出犯意,其余立即响应,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突发性的特点。


二、根据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探究其心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矛盾冲突:


1、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不同步


青少年迅速的生理发展,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体力活动量,而心理水平的提高 却相对缓慢一些,这就使得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常常表现为过剩的精力有时使用不当,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进行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2008】沾刑初字第17号赵X、王XX、孙XX盗窃、抢劫案就有着明显的临时起意的冲动型犯罪因素。另外,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性法制观念的缺乏之间的矛盾,使得有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薄弱的青少年,在色情淫秽物品的教唆下,就可能为懵懂的性刺激而去追求异性,从而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的冲突


独立性意向是指少年时期特别强烈发展的一种力图摆脱对成人的依附,拒绝成人的干涉,迫切要求独立自主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导致的外在表现是,青少年常常在老师、家长面前对事、对人自作主张、一意孤行,但与同龄伙伴却亲密无间,对外界社会充满了好奇。但是限于自立生存条件的制约和社会阅历不深,在与同龄人和社会接触的过程中,青少年可能既受到良好的影响,更可能接受消极的影响。这是因为,青少年可塑性大、思维的评判性却不强,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感染,思维方法也具有一定片面性和表象性,对许多问题也往往分不清是非、搞不清楚现象与本质,不能正确和全面地认识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是当“真实生活现中自我”与“幻想中自我”之间出现较大差别时,就会产生许多苦恼和不安。所以说,青少年的这种独立性意向的发展与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如果解决不当不及时,就容易导致独立性意向朝反社会方向发展结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个人需求与客观可能性之间的冲突


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把人的需求分为五大类: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的社会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因此个人需要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少年的有些需求是合理的,但却是自身或家庭客观条件所不允许的;有些需求则是不合理,甚至是非道德、非法的,所以这种需求必然受到各种限制而不能满足。研究表明,个人的需求(合理或不合理的)如果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产生挫败感,这时,自制力较差的个体就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措施,甚至向不能满足其需要的人进行攻击性行为,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从心理的角度阐述和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们可以看到,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要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就仍然要从他们的思想、心理等一般规律出发,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因此,我院少年庭结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开展了多项心理健康与普法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家长,到辖区内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多次。每年新兵入伍,少年法庭都选择典型案例到军营现场开庭,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战士受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同时,少年庭深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内部到外部,从心理到环境,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结果,所以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生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活动,为法院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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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委教宣〔2006〕51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6年11月8日




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辅导员既是高等学校教师,又是党政管理干部,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选留人员的条件,在本校推荐免试硕士生、博士生的计划中划出一定的名额,用于选留专职辅导员。这些人员在专职从事两年辅导员工作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
第七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要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应届党员毕业生、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应具有学生工作经历,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合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研究生中选聘,必须具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九条 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十条 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本科高校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要从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选聘。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辅导员、班主任岗位要求的新聘任青年专业教师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专任教师从助教到讲师、从讲师到副教授的职称评聘期间原则上要求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精育原则,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项经费,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要把选拔优秀专职辅导员攻读学位或在职进修纳入本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和重实效的辅导员培训体系,实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方面的科学研究。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相应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经费,把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学校要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把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的评聘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聘。要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制定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突出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制定辅导员职务具体聘任条件。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应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创新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辅导员中的部分骨干力量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制定和落实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保证他们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校外考察或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应定期选派优秀专职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学习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和个人发展需要,畅通辅导员向党政管理和专业教师等工作岗位转换的渠道,积极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高等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优先从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和教师中选拔。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结合本校实际,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保障。辅导员的实际收入应不低于本校相应级别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学生工作部门是具体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院(系)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建设任务。辅导员具备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接受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以学生工作部门为主,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和学生协同完成。考核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过程务必科学、公正、客观、全面,体现民主公平原则。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并与职务晋升、工作补贴、评优评先等相挂钩,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学校和院(系)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任用;对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直至解聘。
第二十七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建立辅导员专项评优奖励制度,每两年结合评选优秀政工干部表彰一次优秀辅导员,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十佳辅导员”。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及时表彰优秀辅导员,树立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6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保护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洱海滩地,是指洱海最低运行水位196430米(85高程,下同)至最高运行水位196600米外延15米的变幅区域。

  第三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保护管理洱海滩地的专门机构;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大理市人民政府委托洱海管理局每年年初与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责任状,年底进行考评、奖惩。

  第四条 洱海管理局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洱海滩地保护管理措施;

  (四)保护洱海滩地范围内的植被;

  (五)依法行使洱海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对侵占、破坏洱海滩地、湖滨带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 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

  (二)认真做好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清除洱海滩地内的各类垃圾;

  (四)对侵占、破坏、污染洱海滩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洱海管理局报告;

  (五)积极配合洱海管理局查处损害洱海滩地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 洱海滩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采取聘请滩地管护员或承包管护等形式,充分发挥和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

  第七条 洱海管理局应当会同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制定洱海滩地、湖滨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完成后的洱海湖滨带管护经费纳入大理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洱海滩地实行“三退三还”后,确需在洱海管理区域内从事养殖和种植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论证会审,确保对洱海环境保护不构成污染,并与洱海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缴纳水面使用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禁止在洱海滩地及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占滩建房、造田耕作、围建鱼塘、建沙场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在滩地上倾倒、堆放垃圾、废弃物以及兴建厕所、垃圾池;

  (三)在滩地上取沙、取土;

  (四)从事养殖活动、放牧或采割、打捞水生动植物;

  (五)砍伐、破坏洱海滩地上的植被或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发生的,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制止,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制止,予以教育;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滩建房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向洱海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或动物尸体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滩地上挖沙、取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养殖活动或采割、打捞水生动植物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在洱海滩地上放牧并造成环境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砍伐、破坏洱海滩地植被或其他有关设施的,由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洱海管理局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棵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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