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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罗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9:06:02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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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罗 灿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权利时进行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是非感!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成为耶林继续演讲的话题,他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我们说明了: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既统一又矛盾的分类,程序法使实体法得以实施,但是有时候为了保证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放弃实体法,这是唯一最好的选择。当然我们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并不是对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说是片面的东西去掉!按照马克思法学的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法律应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故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不断的改善进而不断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否则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说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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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的防火办法

铁道部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的防火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甲、属于铁路方面

一、各级行政及领导部门
(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特别重视防火工作,并建立各种制度,贯彻执行。
(二)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应经常加强防火教育,并定期组成检查小组,深入现场,检查防火设施。
(三)对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灾责任者,应赏罚分明,并及时处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防火季节,应配合地方政府,林业机关,重点检查铁路沿线防火有关部门对防火设施及组织情况。

二、机务部门
(一)机车设备关系:1.通过林区及在林区调车的机车,须全部装设双层火星网,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火星网眼直径不得超过10公厘。2.反射钣的高低应适度调整。3.清除废气口的油垢,勿使口径缩小,喷出力强大。4.定检时应彻底扫除烟管,■砖上部及烟箱内的灰烬,防止因发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风过强。5.保持■砖完正。6.保持灰箱洒水管作用良好。7.保持机车灰箱、风门及灰箱托板的开闭作用灵活及关闭严密。8.保持炉条完正状态和作用灵活。9.洒水装置及胶皮管应经常保持完好。
(二)乘务员关系:1.清炉时力保适度火层(按标准厚度)。2.粉煤力行洒水,以防飞散。3.林区附近停车中,停止大开送风器。4.防止运行中使用火钩及摇动炉条,如必须摇动时,应即实行灰箱洒水。5.在无碍通风情况下,灰箱风门应尽小开。6.除指定地点外,禁止清除炉灰。7.途中必须掏出炉渣时,应用水浇灭,到站后即卸除,严禁中途抛弃。8.林区地带运行中,防止机车空转。9.防止投煤时锹头过高,粉煤飞出或进入■砖前部堵塞烟管。10.运行中禁止向外抛弃火种(如烟头、着火丝屑等)。11.运行中如发现林区火灾,应于到达前方站时尽速向站长报告。
(三)燃料关系:1.混煤工作应按粉块成份、粘结性质、发热量大小等彻底混用。2.通过林区的机车,在防火季节,禁止使用扎赉诺尔煤。

三、工务部门
(一)在打设防火道时,会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如认为有不合规定时,得提请当地政府负责改正。
(二)巡道员应经常注意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警惕发火象征,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处理。
(三)防火季节,巡道员应昼夜不停地轮流巡视,如发现靠近线路发生火灾时,除自救及动员附近工区人员进行补救外,并尽速报告最近车站。
(四)林区地带区间工区,应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数目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以下同):
1.铁锹,2.水桶,3.刀,4.扫帚,5.火掸等。
注:火掸系以木(竹)杆一根,一头紧缚草绳,约20根,用以打火。

四、车务部门
(一)车站应和林区地方防火机构建立防火通讯网,车站接到火灾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地方防火机构,如在不妨碍行车通讯条件下,可给予林业机构对调查大灾情况使用电话之便利。
(二)如地方人员报告火警请求救援时,站长应请求调度员,调度员考虑在无碍行车条件下,准予派遣机车及其他交通车辆。
(三)救火人员准许搭乘最近列车(专用列车、军用列车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时,须向调度员说明理由,取得调度员命令后办理之。
(四)防火期间内,车站及列车工作人员,应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宣传工作,严防由门窗抛弃火种(如烟头等),如认为有火灾发生之虞时,可将门窗关闭。
(五)林区车站应备有救火工具,计每站须备有:
1.水桶,2.铁锹,3.扫帚,4.火掸等。
注(二)、(三)两项关于派遣机车及其它交通车辆及救火人员搭乘列车收费问题,由铁道部、林业部洽商办法,呈中财委核准后,另行公布。

五、其它部门
(一)林区公安部门,应负责领导组成救火小组(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根据当地情况,加强消防设备或购置救火工具,平素并应组织及训练民兵,当接到发生火灾通知时,应于最短时间驰赴现场参加救火工作。
(二)政治部门应配合其它部门,加强防火护林宣传工作。
(三)林区各级工会,应以防火护林工作为员工履行任务之一,配合行政贯彻执行。

乙、属于地方政府方面一、 设施
(一)凡通过重点林区的铁路,应在坡度较大、机车突增曳引力容易喷火的地点,或紧傍铁路草木繁茂,容易着火的山丘等地段,于每年秋季荒草枯黄以前,在距离线路中心的两旁或一侧(不指一侧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打出宽30公尺以上除尽杂草的防火道(内蒙林区附近草原地带在上述规定应打设防火道的地段,其防火道宽度可按实际需要酌予放宽),其余一般通过林区的铁路两侧不再打设防火道。在不打设防火道的一般林区铁路两侧发生火灾事故时,经检查列车机车防火装置,掏灰地点,使用燃料等均已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则铁路部门不负起火责任。
(二)在上述应打设防火道的铁路地段,如系直接通过林区内部,只需将防火道内的灌木砍除,并将地面杂草落叶除净,不必砍除成材大树;如因当地居民稀少,劳动力缺乏,不能打设防火道者,得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巡逻员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三)应在靠近林区的车站或适当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点,建筑防火了望台。
(四)在林区铁路沿线车站附近,村落附近,山口要道转弯处,三岔路设标示牌,上面缮写有警惕而大众化的防火标语。
(五)林区地方政府得利用铁路通讯设备建立防火通讯网。
(六)林区机关、工棚、贮木场、仓库、学校及村屯,须经常备有救火工具,如木桶、铁锹、扫帚等,并重点地置备水桶、水龙,在水源缺乏地区,并应凿备土井储水。

二、组织
(一)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公安、铁路管理及有关机关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共同组织护林防火检查组,每当春秋防火季节,深入林区重点检查防火措施及组织情况。
(二)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并组织群众、工人、部队、干部作防火工作,成立群众性的防火组织。
(三)建立护林员制度,在群众中挑出有防火经验的积极分子充当护林员,担当下列任务:
1.经常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提高群众护林防火警惕性;
2.领导群众做好各种防火设施工作,如打设防火道等;
3.经常巡视铁路沿线及监守了望台;
4.发现林火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车站及其它防火组织;
5.林火发生时,领导群众参加打火;
6.林火熄灭后,领导群众清理火灾迹地;
7.防止其它危害及破坏森林情事。

丙、责任追究及其处理
一、林区地方政府及铁路方面对发火起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明责任。
二、发火责任部门,对发火责任者,应认真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对救火有功及伤亡者,亦应分别给以奖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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