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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青鸟商标风险分析/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6:37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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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青鸟商标风险分析

王瑜


  中广网北京1月12日消息:青鸟健身的5家直营店突然宣布暂停营业,数千名听到消息的会员上门讨要会费,却都吃了闭门羹。听到这个消息我第一反应是“北大青鸟”怎么啦?老婆说暂停营业的是“青鸟健身”而不是“北大青鸟”,上网检索,“青鸟健身”成立于2001年1月20日,叫“北大青鸟”的公司不少,其中北大青鸟教育有限公司应该公众熟知的“北大青鸟”其成立日期是2002年9月3日,注册资本5800万美元,比“青鸟健身”的注册资本要大近百倍。“北大青鸟”主营业务是培训,在培训市场上全国都享有盛誉,而“青鸟健身”在北京陆续注册了7家分店,在北京的健身服务领域名气也很大。这两只“青鸟”从工商注册资料上来分析,看不出两者有什么联系。此鸟非彼鸟,“青鸟健身”与“北大青鸟”无关,因此当“青鸟健身”遭会员上门讨要会费时,“北大青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但是“北大青鸟”真的能在这次事件中独善其身?我无端将这两只“青鸟”联想到了一起,其他人就不会产生相关的联想吗?多年前南京的“冠生园”用陈年老馅做月饼被曝光后上海的“冠生园”月饼也发生了滞销。为什么人们会将两家没有关系的企业联想到一起?问题出在字号上,因为字号相同,不管是南京的还是上海的,普通消费者认为“冠生园”是一家,字号中都有“青鸟”,普遍公众也很容易认为“青鸟健身”和“北大青鸟”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同一个字号可以在各地工商局分别获得注册,因此企业的字号相同在所难免。另外,字号是分行业注册的,因此在北京有“青鸟健身”还可以有“青鸟培训”,相同的字号注册在不同的行业的现象很普遍。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区分,因为商标具有全国的唯一性,也就是在同一个行业中全国不会有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
  “北大青鸟”和“青鸟健身”按其主营业务如果要注册商标都是注册在第41类。第41类包括: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北大青鸟”在第41类注册了6个商标有5个已经无效,“青鸟健身”在第41类注册了3个商标,3个商标的主体都是图形,这两家企业注册的商标都没有“青鸟”文字出现。企业一般都将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为什么两家“青鸟”都不将其商号进行商标注册呢?原来早在2002年6月上海青鸟教育培训中就在第41类注册了“青鸟教育”商标(图1),因而无论是“北大青鸟”还是“青鸟健身”要在第41类注册含有“青鸟”字样的商标因为构成相似都不能获得注册。商标和商号虽然是两个法律概念,但是同属于商标集合体,因而企业从“品牌经营”的角度需要将商标、商号综合进行考虑。当公司的商号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时,企业需要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北大青鸟”是怎么做的呢?我们无从知晓,我们将“北大青鸟”的LOGO(图2)和注册商标“青鸟教育”进行对比,两者商标文字中核心字眼都是“青鸟”,其图形中都有一只飞鸟的形象,令人惊奇的是两只鸟都是起飞状态,相似度极高,这对“北大青鸟”来说是个极其危险的隐患,上海的青鸟如果起诉“北大青鸟”商标侵权,那么“北大青鸟”的鸟可能被迫要飞离了。


图1 图2

李商隐的诗很是感人:“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青鸟”这只为西王母传递音讯的神鸟,北大青鸟公司是否能真正得到还未可知,所以“青鸟健身”的停业并非与“北大青鸟”无关,“北大青鸟”必须紧醒,造成停业的情况很多,商标问题不容小觑,一旦发生争议“北大青鸟”这块“金字招牌”可能被断送。
作者:王律师
电话: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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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江门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审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评审委员会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

(三)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专家(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考评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考评;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各市和新会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企业所在地纳税证明;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在近3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六)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出口商品免验、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市、区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审办。

(四)材料初审。评审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六)现场考评。由评审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评审办。

(八)征求意见。评审办根据推荐获奖企业名单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工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各市获奖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40万元、市本级补助10万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获奖企业奖励经费由市本级与区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扶持经济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结合每届(两年一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获市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届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和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由评审办查证属实的,根据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广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参与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再作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根据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扬发[2009]1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为市区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老年居民,是指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无固定收益的老年居民。无养老保险指没有在当地或外地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无退休金指没有在当地或外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领取退休金;无固定收益指没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统称各区)范围内)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放养老补贴,坚持按现行财政体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辖区统一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区“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老龄、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其所属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养老补贴发放审核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其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养老补贴的具体管理审查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承担辖区内养老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养老补贴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大力推进养老补贴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养老补贴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八条 发放养老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10年以上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三无”老年居民。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养老补贴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各类离休、退休、退职或者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的;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定期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
4、由企事业单位发放定期生活费及其它依照规定按月享受企事业单位生活保障待遇的;
5、定期享受政府补贴的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以上各类人员包括市区以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单位发放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 补贴资金与标准
第十条 发放补贴的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不含邗江区),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用于“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发放补贴的标准,城镇老年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老年居民每人每月60元。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根据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以及信息化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需要进行调整,由市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以及收入、人口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辖区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
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进行复审,由辖区派出所对户籍情况进行核准、认定居住时间、居住地点后,上报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根据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上报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确定本区享受养老补贴的人数及所需经费,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市民政局、老龄办对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上报的情况进行最终审核、汇总,测算出享受养老补贴的人数及所需经费,形成文件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养老补贴的发放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按时打卡发放。
2009年1月1日前达到70周岁的,养老补贴自2009年1月起计发,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70周岁的,从当月计发。
第十七条 养老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因户籍和居住地迁移或者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停止发放。被处于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给予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养老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养老补贴资金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为申请养老补贴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回冒领的养老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老龄办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办法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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