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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何出成效/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19 10:25:05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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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何出成效

李钢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来都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党的建设中占有主导地位,为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安机关,在和平的发展年代,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下,民警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思想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再加上国际、国内局势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衡量公安队伍各项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很多,但最终是要看它对提高队伍战斗力是否真正起到推动作用,收到积极成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队伍的战斗力强弱。因此,必须强化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充分发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敢于牺牲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安队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才能适应时代的呼唤,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健康发展保好驾、护好航。一直以来,我们公安部党委都非常重视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抓好抓实;尤其近几年与时俱进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几次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运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与好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认识和执行上还尚需大力改进与提高,需要在抓成效上下大力气进行调研和创新。

  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真正深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未能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对民警的思想情况了解不深、不细,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不够。错误的政绩观导致了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的阳奉阴违,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存在完全取消或变相压缩学习安排的情况,出现了摆拍学习场景敷衍上级检查的现象。 存在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由于对思想政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队伍中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思想倾向还普遍存在,有时往往把业务工作当成硬指标,把队伍建设当成软任务,是虚的、抽象化的东西,学起来没有什么意思,起不到什么作用,未能很好的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指导和保证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少数领导干部盲目追求高指标,搞假、大、空,用物质利益取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扩大物质刺激的效果,造成一些民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切向“钱”看,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物质欲望越来越高,缺乏奉献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缺乏理想信念和追求,目光短浅,胸无大志,进取意识不强,思想乏味,后劲不足,这正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弱无力的具体体现,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后果。

二、运动式教育活动过多

  基层单位在按照部党委和上级的部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时存在先冷后热、有始无终的现象,在接到思想政治学习任务之初,各单位一般会按照要求制定学习方案和学习计划表,有的还会召开动员会,也会举办几次集体学习活动,虽然参加的人员不一定很多,但却是真实的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急剧下降,先是在学习的次数、时间和内容上大打折扣,随后演变成不学,所有的学习过程和成效都交由内勤等文职人员一手操办,弄虚作假一堆台帐应付上级的检查。运动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露无遗,其结果往往体现在:其一,表面上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任务,让上级无法真实了解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科学、合理部署;其二,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原地踏步,没有丝毫提高,队伍存在的问题依旧,民警的思想政治素养依然不高。

三、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欠缺有效的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有效性一直是我们各项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亦不例外。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考核形式基本停留在对上报文字材料的审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级单位充分抓住这一考核特性,大行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之能事。偶尔派出检查组到基层,也会被下面的盛情接待所迷惑,走马观花一场。又或者闭卷考试或随机抽考的内容提前泄露,貌似严格规范的考核成为一场走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好坏没有提到该有的重要位置,没有跟领导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等直接挂钩,暴露了考核的虚设性。

四、形式比较简单和机械化

  各单位所采取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一般局限于宣读文件和书籍、观看视听资料、撰写观后感等,而这些学习形式比较容易导致民警的抵触情绪,其一,本来警力不足,业务工作繁忙,还老搞这些时间长、收效不大的会海战术,使民警感觉疲惫不堪、无心学习;其二,这些形式容易出工不出力,人到心却未到,你讲你的,我玩我的,完全的人数战术;其三,容易弄虚作假,会议室一坐,视频设备一开,照相机、摄像机一用,就算完成任务,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它的实际效果;观后感抄袭之风盛行,书上抄一份,网上凑一份,任务完成,如何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对策与建议:

一、端正认识

  在全国"二十公"召开前期,胡锦涛同志就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抓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邓小平同志也曾经指出:"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使命是:保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全面实施,为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思想保证。我们的公安队伍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队伍。对此,党和政府是充分肯定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安队伍还存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综合素质、管理方式、基层建设和警务保障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就必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规化的公安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从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要不断增强对民警思想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帮助民警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其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二、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树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优先发展的观念;从队伍的全面发展和需求出发,赋予思想政治工作新内容;从解决民警的思想问题出发,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公安业务工作,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使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委和教导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加大对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为全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素质高、能力强、表率好”的“领头雁”式政工干部。

三、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避免形式化

  制度靠落实,落实要靠考核来保障与促进。要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化和走过场,就必须不断完善我们的考核机制,变墨守成规、敷衍了事、阳奉阴违为不敢松懈、积极主动、进取创新。首先,要健全考核的规章制度,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地位,实行思想政治教育成效否决制,增强基层领导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性和积极性;细化考核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考核组织体系建设,严格考核纪律。要杜绝考核由某位考核人员一言堂、一人定乾坤的情形,建立环环相扣衔接、层层监督制约的考核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提高考核机构的职级待遇,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制定严格的考核纪律,对于徇私舞弊的考核人员及被考核单位要给予严厉的处分,从而用严格规范的制度堵住他们的侥幸心态。第三,在考核的形式上要实现由看材料、听汇报向实地参加、现场抽查的转变,试卷现场作答,问题现场回答,学习心得现场撰写上交考核组。

四、细化和创新教育方式

  由于广大公安民警文化水平的提高、欣赏能力的增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然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枯燥无味的空洞说教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民警的需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一定要讲究生动活泼,讲究知识性、趣味性,特别要注重借鉴其他行业好的做法,结合公安工作内容,把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警愉快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从而取得寓教于乐、寓教于赛的结果。新时期的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采用传统的“填鸭灌输式”和“领导说教式” 方法以外,还要更多地采用新颖、独特、有生机、有活力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手段进行,把理想、道德、纪律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等教育寓于平时各种丰富多彩的有吸引力的活动中。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民警的不同特点,见缝插针,时间可长可短,采取不同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领导说教式”向“引导思考式”转变,从“被动接受式”向“参与互动式”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被教育者也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人,使他们主动地去接受教育,自觉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从而增强我们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落实从优待警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从优待警,减轻民警的“后拉力”。在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把改善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作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和物力,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为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好环境。为此,首先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领导干部要经常找民警谈心,了解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如住房、家属工作、子女入学、入托等,最大限度地给予解决;主动走进民警生活,在努力改善伙食条件、住宿条件、值勤条件的同时,注意改善文化娱乐条件,以丰富健康的文体活动满足民警的需要。其次要重视解决民警求知成才的问题。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一旦疏忽了学习就会落伍,就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全力为民警的学习创造条件,还要对民警的学习意愿和方向给予正确和必要的引导、监督。对于能够自觉、主动参加各种正规学位、学历深造的民警,在学习费用和时间上要给予照顾和解决,提升民警的知识层面,优化民警的知识结构,培养自己的高素质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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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加强综合治理,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单位,大中小学、幼儿园等。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条例》和本办法负责监督实施。
区、县属以上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高科技企事业单位和联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区、县以上公安监督实施。其他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监督实施。
公安消防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进行防火、车辆安全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协同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同公安机关和内部所属机构分别签订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变动后,继任责任人应当补签《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
第五条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加强领导和检查。联营企业的总厂(公司)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创安全合格门卫、财会室、仓库或贵重物品储藏室等活动。
第七条 单位雇用外地季节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以及驻地单位内部的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办理《暂时证》。签订合同应写明遵守安全保卫制度、用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外地带队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条款。
第八条 单位应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划定责任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第九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车辆应当定期检查。驾驶人员不得带故障车出车、超载、酒后驾车。自行车停放应设车棚,防止被盗,不得占道停车。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单位行政领导和保卫干部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保障单位行政领导、保卫干部依法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领导。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各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要害单位和部位,由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批表》,报公安机关确定。
要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安全岗位责任制和保密制度,加强值班、巡逻、守护,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装人民警察,建立经济民警或其他群众性治保组织。
第十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要加强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选配合格人员担任要害部位的工作,坚持先审核后录用、先训练后上岗的原则,严格督促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对容易发生被盗、火灾、爆炸事故等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或采取其他技术预防措施。
新建的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同步设计治安保卫技术预防措施,纳入投资项目,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定期检查。发现治安隐患的,督促单位积极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整改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按期难以整改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并采取应急措施;确属没有条件整改的,单位应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请示解决,同时送公安机关备查。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经公安机关审核联署,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或者授予“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优秀单位责任人”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单位所属机构和职工,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由单位根据《条例》奖励。
第十六条 单位因疏于治安保卫防范而被盗、诈骗的财物,被政法机关查获后,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没有报案的,一律上缴国库;
(二)拒不按公安机关预先提出的《整改稳患通知书》整改,没有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致被盗被骗的,在财物查获后,除职工个人财物,党团、工会经费可以发还外,其他一律上缴国库。
上缴国库的财物,企业应从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以报损等形式计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核定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因此而追加行政、事业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分别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给予行政纪律
处分。
(二)经济民警、消防、门卫、守护、值班、巡逻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安全防范制度,经公安机关检查指出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三)违反现金、票证、证券及财会室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整改隐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由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违反文物、贵重物品及重要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规定,出现隐患的,由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违反治安安全规定存在重大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整改隐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业整顿,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经公安机关检查指出或者接到《整改隐患通知书》后,不予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要害部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
(七)扰乱单位治安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扰乱单位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九)单位组织的文体、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或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十)雇用外地农民工、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以及接受代培、实习人员的单位,不申报临时户口或者不领取《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实施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法规的程序办理;实施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法规的程序办理;由单位处罚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18日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黄奕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主体。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如无特别说明,本文“银行”均指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成为束缚我国金融体制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桎梏。因此,必须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路子,化解金融风险。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状况
我国银行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已是不争事实。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统计资料表明,到2003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92万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20.36%;至2003年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仍有近 9000亿元不良资产需要处理。故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现有不良资产约2.8万亿元,以2003年9月的数据计算,不良资产占全部贷款的28.68%。从不良资产占GDP的比例分析,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16,694亿元,以此计算,2003年底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总额占GDP的23.99% 。同时,这些不良资产绝大多数集中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高负债已是普遍特征,且亏损面还在继续加大之中 。另一问题是,由于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2006年底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央行提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要下降2至3个百分点,到2005年降到15%以下的监管目标。为此,各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泛力下,为“稀释”不良资产率,“想方设法”增加了大量贷款,其中房地产类又占相当高比重。这些为不良资产率下降做出贡献的房地产贷款,可能暗藏着泡沫的危险,造成新的不良资产。上述表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增长快等特点。
原其因,可概括为三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导致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
严重的不良资产正阻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并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否则将增加处理成本。
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框架构思
应当说,自不良资产产生之日起,我国就开始了清理活动,理论界、金融部门都在探讨、实践。早期,银企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关系,首先表现为国企之间的“三角债”。尽管1989年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收效不大,1993年后又卷土重来,前清后欠,愈演愈烈。三角债发展以一定程度,侵入银企关系,银行不得不参与企业的债务重组,并于1994年试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但由于是各个银行分散进行,没有规模,成效有限。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全国性的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或资产公司),开始全面、大规模、集中地清理不良资产,进入了以AMC为主导的清理阶段。AMC的业务范围广泛,基本上包括除吸收存款和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实际上具有投资银行性质和金融百货公司的特征。
截止2003年底,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占其收购资产总额的36.14%,按四大国有银行和四家资产公司现有不良资产约2.8万亿元基数计算,则占18.19%,再考虑到数字水分,实际比例必定更小得多。虽然单从数字上很难说明成效如何,也很难说明AMC的实践成功与否。但笔者认为,借鉴世界各国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AMC的设立和运作,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局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应当确定为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路径。
首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不断发生,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逐渐归结到“好/坏”银行模式上。这一模式是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独立于问题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中,使原来的问题金融机构转变成为能够正常经营、资产优良和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接受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相对称为“坏银行”)则在政府的支持下,可以采取比原问题金融机构更为广泛的业务措施,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一旦处置完毕,“坏银行”也将不复存在 。发达国家如美国的RTC、德国的托管银行、日本的过渡银行等即采此制,转轨国家如波兰、捷克等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韩国、泰国等也有类似的资产管理的公司。从实际运行结果看,这种模式成功的多,失败的少 。
其次,结合我国国情,AMC处置方式具有明显优势:1、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分离好坏资产实施分别管理,一方面截断了不良资产和新发生业务的联系,阻止其蔓延;另一方面,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可以迅速得到改善,便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市场信心,避免对国民经济造成集中冲击,同时能够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提供基础性条件。2、通过AMC的运作可能建立起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桥梁,促使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3、集中大规模处理,可以形成规模经济,降低处置成本。4、AMC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其可调动的资源、可运用的手段以及协调相关主体间关系的能力,均是单个国有银行或国有企业所不能比的。5、银行自行处理不良资产往往会遇到业务范围、专业技术知识不足、资产管理能力不够、信息来源不充分等困难,反之,AMC则具有这方面的优势。
明确走以AMC为主导的集中式处置的模式,只是初步的基本思路。大规模、集中地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将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存量控制。这是基础性、前提性的要素,是指政府应对银行不良资产的余额、构成及其将来可能增量等,进行彻底清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进行处置的数额目标。
2、成本负担。不良资产必然意味着一定数量的损失(即成本),如何在政府(还可细分为中央与地方)、银行、企业、待安置职工甚至社会公众各方中分担这种损失,必须先要有个科学合理的方案,才能为注入处置资金数量、来源等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主导力量。实施资产重组的主导机构可能有政府、银行或第三方。
4、处置组织。是指要不要成立专门机构,该成立什么样的机构,是集中设立还是分散设立,是独立存在还是附属于银行。
5、具体措施。是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良好资产或核销的各种手段、工具等。根据不同的市场化环境和技术水平,结合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可以开发和使用各有差异的措施,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清收、出售与豁免。清收即是以债务人为变现对象采取各种方式使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责任,按照不良资产回收率的预期可以分为:催收(往往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债务重组(如延期或分期偿还)、企业资产重组(如债转股)、破产。出售即是债权人将不良资产以各种形式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换取优质资产。出售方式可以多样化,如资产证券化,这与一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及金融创新能力密切相关。豁免即债务的免除或内部核销,一般不会单独使用。
三、当前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在存量控制方面,不良资产存量不清,新的不良资产仍在产生中。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数额,一直各有说法。首先是统计口径不一。过去长期采用“一逾两呆法”,与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法”相比,滞后、不真实、缺少分析,无法准确反映真实风险。现在国家虽然要求转用五级分类法,但现实上没有摆脱旧的思维定势和做法,加上银行的分类标准不够细化,客户信息资料收集困难,分类管理仅是应付上报,没有和信贷管理真正结合,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比公布的数字更为严重。其次,银行收贷普遍以借新还旧作为主要方式,在不良贷款考核压力大、任务重的单向约束情况下,急于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目标任务,注重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账面数字变通,造成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人为转成正常贷款。出于同样的考虑,银行将抵债资产长期挂账处理,这部分抵债资产实际上已经形成损失。还有,如前所述,在大幅度增加的贷款中,房地产贷款的比重过高,这些现在为不良资产率下降做出贡献的贷款,又有多少将化为明天的不良资产,令人疑虑。
2、在成本负担方面,国企职工安置形成巨大的隐性负债,不良资产处置成本很高,但国家财力有限,国企再生清偿能力低,银行自身资本金不充足,资产流动性不够。
不良资产的形成多与政策失误有关,而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更多地需要考虑公共政策,国家理所当然应当承担主要的成本。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国企职工很大部分应得的收入被国家以利润的形式提取,构成了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现国企一旦破产或重组,巨额的安置费,也必然纳入成本。但与此矛盾的是,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一直处于“虚弱”状态,加上还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更缩小了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支持空间。负债企业缺乏现实和再生偿还能力。国企大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现在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进行重组,再生清偿的预期不大。银行方面,其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新的不良资产还在不断产生。
3、在主导力量方面,以政府为主导,带有浓厚的行政计划性色彩。
政府干预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政企不分和国家本位主义,政府不仅是企业、民众的“父母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银行资金的“当家人”或调解人,往往以维护大局为由,主导、把持清收与企业重组的实施,不符合市场化的基本要求,导致资产优化重合、价值发现等市场功能失灵,同时也助长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权力的个人滥用。
4、在处置组织方面,现行AMC组织建构不完全集中化,未剥离和新增不良资产的处置则仍处于分散化状态。
长期以来,银行清收不良资产,是走内部分级行政化管理模式。靠行政管理手段层层下达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逼迫式工作,无法调动员工收贷清非的积极性。而且不良贷款清收已到了临界点。好收的都收回来了,余下的都是老大难了,难免挑肥拣瘦。从银行来说,不良贷款化解精力大,成本很高,与目前银行竞争日益加剧,而竞争的着力点在于新业务的开拓和市场的扩大,形成矛盾。银行迫于各自上级行的层层压力,往往也只是抱应对态度。
四大资产公司设立后,上述陈旧模式的局面得到了部分转变,但从几年来的实际运行效果看,仍不尽人意。很大一个原因在于集中化程度不高、不彻底,国家按国有商业银行对应设立了四家资产公司,并且各个资产公司对应设立众多分支机构,分散了资源,无法形成合力,无法对不良资产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而且,截止2003年底,资产公司虽然四年剥离了约1.4万亿元,处置了5093.7亿元,但国有商业银行现尚有不良资产余额1.92万亿元,而新的不良资产仍在不断产生之中。这些更大量的不良资产,还是只能由银行固守旧的模式,其效果可想而知。
5、在具体处置措施方面,运用的措施和手段不多,或有但难以实施,或有实施但市场化程度不高,收效甚微。
资产公司和银行采取的措施单一,大多数还是局限于一般性清收,真正进行重组清收和资产出售方式的不多。而清收通常会遭遇法院“执行难”,交了高额诉讼费,不一定胜诉,好不容易胜诉了却兑现不了。和解协议延期偿还、分期偿还,也往往是出于无奈,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其实并无再生清偿能力,不过是拖延时间,反而进一步恶化财务状况。申请企业破产,却又面临企业破产难、假破产、乱破产等问题。企业破产完全在政府的主导、包办下,金融机构无话语权,最后支付完职工费用、破产费用等后,能用于清偿银行的所剩无几。企业破产更多地成为企业逃废债务、地方政府甩包袱的工具。
债转股是重组清收的一种。尽管不少国家规定债权人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重组,但实际上采用的并不多 。而在我国,考虑到国企脱困目标,政府极力推动实施债转股。但转股后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很大改善。
多样化出售本是资产管理的重头戏,也是最能体现专业化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的措施。但实践中很少运用,即使有运用,出售方式单一,局限于房地产类单项资产的出售,较少进行资产组合、打包、证券化等运作。这主要因为,能作为证券化支持资产的不良资产必须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而我国银行目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良资产为数不多。其次,依据现行的民事、证券法律,还难以调整资产证券化中复杂法律关系,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很大。
6、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制约了不良资产的流动性。
目前,绝大部分不良资产处置是通过与原债务人、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谈判和交易完成的,这样的操作模式既增加了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也造成了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低流动性和低效益,表明我国成熟的不良资产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是因为:不良贷款转移和吸收的渠道、程序和机制尚未建立,不利形成充分的供需关系;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有限,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体制、市场、法律等因素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其专业化效能;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资产批量处置等方法的技术含量有限;不良资产市场交易的信息网络、信用评级、评估、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中价服务尚不完善。同时,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具有特殊性:不良债务人以国有企业为主、信用贷款比例高、呆帐和事实呆帐比例高、抵押品法律瑕疵多等,也给不良资产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带来限制。
此外,不良资产市场依赖于资本市场,要集中处置如此庞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必需有充足的资本供给。而从国内市场来看,国有经济本身正面临改制和转型,现阶段难以大规模地消化不良资产,民营经济虽然整体上已有相当实力,但比较分散,短期内难以形成较强的购买力。国际投资者虽表现出参与处置的强烈愿望,但受我国现行外商投资、外汇外债等管理体制的限制,还很难介入。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摸清底数,控制存量,分担成本
开展全国性经济普查,彻底清查银行不良资产的底数,测算企业现金回收额,在此基础上,确定不良资产存量控制目标和处置成本负担方案。
首先,核实真相,分清责任。组织银行对资产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再次清分,并区分不良资产形成的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然后由监管部门牵头复查验收、分类排队,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揭示风险。对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原则上由政府出资收购,专门处置;对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原则上由银行自身承担、消化。
其次,补充资本,增强后劲。国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继续向银行注入资本金,如用外汇储备注资等,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可鼓励银行发行次级金融债券,加快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募集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资源。
第三,提足准备,冲销损失。我国风险准备金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二)完善处置组织的架构
一要重新整合四家资产公司,合并为一家,长期保留,承担起专项处置任务,列入银监会管辖系统。考虑到分清各家银行的责任,可以在总公司内部按四大银行分设相应部门,或者账面分户管理,避免来自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要在各银行内部成立不良资产处置部,相对独立、专业清收,商业化管理。尤其是在央行鼓励商业银行开办投资银行业务后,策划以资抵债、资产重组来盘活资产。在对不良资产处置部门管理上,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部门经理人选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竞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银行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机构则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和支付上移风险资产的财务核算。银行可以视自身情况,将不良资产回收到二级分行或者一级分行集中处置。
三要引入信托处置模式。银行可以与资产公司开展合作,把一些未经剥离不良资款委托给资产公司运作,依据信托法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坚持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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