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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曾建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26:08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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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曾建莉


「案情」:张某离异后与3岁的女儿居住在单位的集资房里。2004年6月20日晚,张某家因保险丝被烧断,便请求其邻居即同事王某帮忙维修,王某修好后,从谢某家出来。正好遇上刚从外面回家的妻子谢某,谢某遂追问王某去谢家做什么,王某因与谢某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故没有理睬谢某,使谢某更加认为丈夫王某与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4年6月28日,谢某跑到张某的单位对张某破口大骂,言词污秽不堪入耳,前后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并将张某的办公桌踢翻,引起其他同事的围观。后公安机关对谢某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谢某闯入张某办公场所漫骂张某,并不听劝阻,将张某的办公桌踢翻,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谢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张某因精神损害问题未得到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此事发生时,在场人中有我的领导和同事,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我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和伤害。事后,我整天精神恍惚,怕上班面对同事,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提出的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提出的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因为张某与谢某的名誉权纠纷已经公安机关作出调解终结书,显然,该纠纷已由国家司法机关做出过处理,且本人也已实际履行。因此,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提出的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因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谢某当张某同事的面,以不堪入耳的言词辱骂张某,给张某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造成其精神障碍,谢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谢某只作了治安处罚,不影响张某因名誉权被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名誉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项内容。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民法、治安处罚行政法规中,分别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规定了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一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这一法律现象是规范竞合。在发生规范竞合时,在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决赔偿损失问题,从立法本意和公安部的有关解释来看,只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实际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予以解决。 本案谢某无端当众侮辱、漫骂张某,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3)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谢某进行了治安处罚。谢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且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同时给张某带来了精神损害,谢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谢某当众辱骂他人,被治安处罚后,仍应赔偿受损害者的精神损害费。
(三)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几种形式。一般来说,侵权人应同时承担上述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停止侵害的责任已无承担的必要。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实际上已通过对被告的治安处罚而实现,仅有赔偿损失问题未得到解决。而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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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玉林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5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 开发满1年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自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
(五)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在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年以上的;
(六)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其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
(二)连续2年未使用,并无能力开发建设的非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 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和政府部门等原因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 动工的,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位建设用地,包括 房地产经营性用地,200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2年6月31日前必须按规定动 工建设;私人住宅建设用地,200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3年12月31日前必须 按规定建设。
(五)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才能动工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同 意,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六)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现闲置土地不适宜建设的,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 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由于建设资金有限,不需要原有数量土地面积的,而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土地有偿 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数量给原 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八)对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由于欠土地有偿使用等税费而无法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可以 按照实际交款额,确定等价土地数量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余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 偿收回。
第五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其土地闲置费按玉林市确定的基准地价等 级收取。玉林市城区一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7元,二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6元, 三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5元,四级土地闲置费每年每平方米4元,五级土地闲置费每年 每平方米3元。
第六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需要给予适当补偿的,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或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交清了有关费用的,按标定 地价30%以下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以历史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25%以下予以补偿。
第七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 补偿协议。补偿的费用待原闲置土地处置后3个月内付给。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 置土地 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被司法机关查封了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执行查封 司法机关一起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 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闲置土地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市、县国土资 源局核 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建设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 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交纳闲置费并动工开发建设 的,可以撤销已批准的用地文件或注销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对闲置土地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收回 土地使 用权决定书》,废止原有土地批文,注销已发出的土地证。同时,市、县国土资源局通知计 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对闲置土地以其他方式处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书面通知,限期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闲置的土地一律不准私自转让,需要转让的,必须经市、县国土资源局的 批准。闲置土地未经市、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转让,规划部门不准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市、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 储备库。
第十四 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由规划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 定使用条件,再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供地方式。
对具备出让条件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进行出让。对符合招标、拍卖方 式出让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
对暂不具备出让或划拨条件的闲置土地,可安排临时用地。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

高级犯罪与低级犯罪

龙城飞将


  根据哲学原理,任何事物都区分为一些层次。地球分为地壳、地幔和地核,原子分为电子和原子核,国家分为省州市县等。相应地,人分为上等人了下等人,或者说高级人和低级人,而常用的文词则是社会的上层与下层。
  
  同样的原理在犯罪领域也可以发现。

  高级人若是犯罪,往往是高级犯罪,手段高级,过程高级,结果高级。比如贪官污吏、窃国大盗不用暴力、不用受辛苦,只需要动动嘴,或做出一点暗示就可以攫巨额金钱,拥高级美女,享高级生活。
  
  低级人若是犯罪,则是低级犯罪,他们没有能力盗国库、贪巨款、揽国际女星于怀中,最多是偷盗抢斗殴,而贪污受贿老鼠仓等高级犯罪他们是闻所未闻。
  
  公众对这两类犯罪的痛恨程度是不同的。低级犯罪,往往是对社会普通人和下层人进行的。通常情况下低级犯罪的被害人自己也不富裕,有时被偷抢几千元几万元对他们来说是巨额财产,因此他们恨死了盗贼。而高级人对这类犯罪的感受则不很相同。首先是社会的保安警力等主要放在高级人群聚焦的地方,他们的安全得到较高的保障。其次是即使受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盗抢也是的“湿湿水”,连他们的皮毛也未伤到,所以盗抢对他们的影响的微乎其微的。曾有许多报导,某大官员的家被梁上君子光临,损失巨大也不去报警就是例证。

  根据我国的刑法,可以看出,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等,可以归为低级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则可以归入高级罪。低级罪主要为低级犯罪人,无权、无势、甚至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所为,使用手段多为低级手段。高级罪主要或者只能由高级犯罪人,掌握重权或有着巨额收入的人所为,使用手段主要是高级手段。
  几个低级罪的量刑标准:抢劫罪:3-10年、10以上、无期、死刑。盗窃罪与抢夺罪: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无期。侵占罪:2年以下、2-5年。

  几个高级罪的量刑标准:贪污罪与受贿罪:免于刑事处分、1-7年、5-10年、10以上、无期、死刑。挪用公款罪:5年以下、5-10年、10年、无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年以下。私分国有资产罪:3年以下或拘役、3-7年。

  在量刑的标准上,低级罪,一般规定得重。即小的利益侵害即予以较重的刑事处罚。高级罪的量刑则较轻。

  低级罪以盗窃罪为例,1000-2500元,管制、拘役、有期徒刑6个月……24000-31000元,5-6年……52000-60000元的,9-10年。……132000元-150000元的,14-15年;150000元以上,无期。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一般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以6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2-3万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万元为起点。

  高级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5000-10000元,数额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0.5-5万元,数额较大,1-7年。5-10万元,数额巨大,5-10年。10万元以上,10年或无期。

  从立法可以看出命价的不同。10000元在高级罪可以免于处罚,在低级罪则是2-3年。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刑更是畸轻。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高级犯罪嫌疑人与低级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方法也是不同的。低级罪,常常是没罪时可能定有罪,罪名不清时可能硬套一个罪名。以许霆为例,事实是清楚的,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但使他经历了从无期到5年的司法蹦极。梁丽,几分钟内发生的事,几个小时内找到了她拾得的全部财物,却关了9个半月不允取保候审。高级罪犯罪却是受到优厚的待遇,起诉时却可能只拿出其中一部分证据材料和犯罪事实,实际上是先定好准备判多少年,就拿出多少材料来起诉。所以,对窃国大盗经常的处置方式是,实际贪污几千万甚至几亿,但起诉时只认定几百万。根据刑法规定早就应该枪毙几百次的案例,极有可能是只判几年至十几年,而有能量的犯罪嫌疑人在狱中待一段时间又有人帮助他以保外就医等方式放他出来,恢复他自由。

  这种现象,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早有研究,他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中讲到,社会分为不同的层级,社会施加于对不同层级的人的法律的量是不同的,一般的规律是,下行的法律的量要大,上行的法律的量要小。翻译与中国古代的语言就是,刑不上大夫。即,对上层人物的高级犯罪,处罚总是很轻的。对下层人物的低级犯罪,处罚却是很重的,一定要让他们无家可归,从监狱中出来后没有工作还得去犯罪。

  社会上法律的这种运作模式,就会产生两种职业的犯罪。高级犯罪风险小,成本低,所以有条件的高等人往往不停地在犯高级的罪。低级犯罪风险大,成本高,你社会低层的人,尤其从监狱中出来的人没有其它出路,所以再犯罪也许是他主要的出路。

2009-11-25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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