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6:25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

叶文炳


2003年6月20日6时许,一辆快速驶过的面包车将田先生怀有身孕的博美母犬
轧死,其惨状不忍睹,田先生当即伤心昏倒在地,事后田先生认为,他这只博美
犬在2000年10月曾获得宝路怀北京首届世界名犬展优质奖,这种奖犬底价即达3万
元,加上这几年的喂养费、医疗费、何某应赔偿6万元。此外,博美犬的丧生给田
先生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打击,何某还应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该案在审理中就精神损害赔偿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
能严格适用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宠物不具有人格权利或人格权益的属性,也不
符合最高人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
,田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宠物除了价格属性外,
宠物类财产应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份,
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说宠物往往成了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称其
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可谓是实至名归,仅仅按照宠物“显价格”给
予赔偿,难予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往远处说,宠物犬是有生命的个体,
因此基于宠物生命受损而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义。
笔者认为,要理清本案的法律后果,首先应对精神损害赔偿基本特征、应有
属性以及司法中的意义进行了解和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通常认为,非财产
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
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而精神损害赔偿又是指民事
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财权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
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从上述概念来分析,以及对最高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具有
下列特征:客观上表现为不法行为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主客上具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法律规定为限原则。如何理解这些特征呢?
首先,客观上必须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要对此有个明确的认识,应
当回归到精神属性上来,也就是说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是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
损害的基石,人格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已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中对人身权利侵害而
造成精神损害,在实践中不难理解;而人格权益则不然,一般人格利益是在最高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扩大了精神损害赔
偿范围时,首次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但这些具体人格权并不能概括各种新
的人格利益,为了强化对公民人身利益的保护,侵权法需要扩大对一般人格利益
的保护。在法律没有确认这些一般人格利益为人格权的情况下,它们都是属于法
律保护的权利之外的利益,而这次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以司法解释形式将一般人格权益纳入侵权法保护范畴。人格
权利与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均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基础,人格利益被法律
以形式方式赋予了精神属性,而作为具有精神属性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受到损
害的表现形式又是怎么样呢?达到什么程度损害才能获得赔偿呢?笔者认为,精
神是指人的心理状态,任何人当他的人格权利、人格利益、财产或金钱受到损害
或损失,或者是应当到手的预期收入忽然没有了的时候,都会造成心理上的不快
,这种心理上的不快体现在文化上就是一种精神状态,也就是说能造成精神损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建法[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细化各项制度。

  二、为了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建设部拟确定一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可选择执法责任制工作基础好、已经达到或者接近《意见》提出的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的市、区、县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也可以确定自己为建设部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并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候选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经建设部对各地报送的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筛选后,确定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

  三、对确定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建设部将帮助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将经验向全国建设系统推广。

  四、各地在贯彻《意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同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王荣梅 王英姿 联系电话:(010)68394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建设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有的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制度不够完善,责任追究不严格。建设系统行业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任务,这些部门的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最近,国务院又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因此,在建设系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通过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改进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

  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

  建设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执法依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已经过时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凡是被清理废止的执法项目都要集中公告,各部门要坚决停止执行。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执法工作。

  (二)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逐一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中。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

  通过各个岗位工作流程的有机衔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联审制度,形成内部权力制衡。通过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等行政审批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完善内部监督;通过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完善层级监督;通过健全信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做到过程有监控

  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手段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等办事纪律,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推行“一门受理、分别审批、归口收费、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管理相对人。

  (五)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

  通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保证考核评议的全面性、公正性。发挥网络的实时监控作用,应用计算机进行考核监控,生成考核结果。制定明确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保障功能和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法制机构、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完善本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每年都要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 预防预警

  3.1 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 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 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 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 紧急处置

  4.5.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 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 救护和医疗

  4.6.1 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 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 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 信息发布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 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 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 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